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發生法律效力。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