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受理申請後三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