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證是用來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公民身份證明。
公民應當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公民辦理下列事項需要出示身份證:
⑴選民登記;
(2)戶籍;
(三)兵役登記;
(4)婚姻登記;
(5)入學和就業;
(六)辦理公證事務;
(七)前往邊境管理區;
(八)旅館住宿;
(九)乘坐飛機、火車和駕駛機動車輛;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民辦理公務或者參加社會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身份證,接受公安機關和社會有關部門的檢查核實。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