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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費

法律主觀性:

仲裁費按雙方爭議金額遞減比例收取,收費標準按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費辦法的規定計算,並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預繳仲裁費(遇節假日順延)。仲裁費原則上不能降低。確有困難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最多可以延期繳納壹半,但必須在開庭前繳納。如果不預交,也不申請緩交仲裁費,則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如果申請人在財務室繳納仲裁費,可以用現金、支票或銀行轉賬的方式。

法律客觀性:

適用仲裁規則的國內案件數不低於8100元;適用仲裁規則的涉外案件不低於1萬元(不含1萬元的立案費);適用財務規則的案件,不低於5100元;適用海事規則的案件不得低於最低收費標準(不含5000元的立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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