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壹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