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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案件

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的處罰是,自然人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單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上述標準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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