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根據國防建設需要,對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進行短期強化訓練,經考核合格者,經軍事機關批準服軍官預備役。
關於軍事訓練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四十七條* * *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配備軍事教師,對學生進行軍事訓練。
第四十八條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級中學的學生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和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應當設立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承擔學生軍事訓練工作。
參考以上內容?南湖區政府-中國人民和國家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