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壹十條的規定,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隱藏的場所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作偽證進行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窩藏罪是指向司法機關作偽證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證據、湮滅犯罪痕跡,從而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窩藏罪的構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2.客觀上表現為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組織作虛假證明,或者幫助隱匿、毀滅、消滅犯罪證據,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犯罪事實,逃避法律制裁。3.主體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觀上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幫助其掩蓋罪行,意圖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