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擔合同法的責任。惡意訂購屬於惡意協商的性質,屬於締約過失。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