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優先權是指在數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權利發生沖突時,根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壹個民事權利人優先於其他民事權利人的民事權利。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民事優先權主要有優先取得權、優先受償權、優先購買權、優先締約權、優先申請權等。,其中沒有續約優先權。因此,優先續約權作為壹項約定權利,雖然不是法定權利,但具有同等優先權。根據合同或契約約定的本意,參照我國法律關於民事優先權的相關規定,優先續延權是原承包人享有的壹項約定權利。在與第三方同等條件下,原承包者可以選擇先與資源方續約,也可以放棄與資源方優先續約,這是壹種可選擇的約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