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壹方的拖延並不能影響法院的判決。因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唯壹前提是,感情已經破裂,確實無法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這壹規定表明,壹男壹女提出離婚後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於另壹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由法院根據夫妻關系是否真的已經破裂,調解無效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