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類罪,又稱危害人類罪或危害人類罪,是壹種引起整個國際社會密切關註的重大國際犯罪。1920,10年8月,同盟國在與土耳其簽訂和約時,首次提出了反人類罪的法律概念。然而,確立這壹罪行的最早國際文件是《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規定:“危害人類罪是指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實施的謀殺、消滅、奴役、流放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出於政治、種族或宗教原因對執行本法院管轄權內的任何罪行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罪行進行迫害,是否違反罪行發生地的法律並不重要。”在這份文件中,危害人類罪與危害和平罪和戰爭罪壹起,被確定為戰爭罪的三大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