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賠償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按照約定償還債務時,保證人代為償還債務的行為。保證人承擔債務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有反擔保的,擔保人有權處分反擔保抵押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389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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