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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第二、第三被告是什麽人,他們的劃分依據是什麽?

“* * *共同被告”是壹個法律術語,有很多法律依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因擔保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同時主張保證人和被保證人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 * *共同被告;”

第壹被告和第二被告——通常原告起訴時,根據原告自己對責任的理解來劃分。原告認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往往在起訴書中列為第壹被告,承擔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的,列為第二被告。法院審理案件時,為了方便,也會跟著原告的名字。但這不是壹個法律概念,也不是壹個法律概念。只是實踐中常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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