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2)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
品行惡劣,侮辱學生,影響惡劣。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