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老師在學校恐嚇學生?管理它的法律法規是什麽?

老師在學校恐嚇學生?管理它的法律法規是什麽?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2)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

品行惡劣,侮辱學生,影響惡劣。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上一篇:勞動法中有沒有拖欠工資的規定?
  • 下一篇:溧陽周建軍高管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