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種處理方式必須是權利人侵權所致。同時,第二次處理應以侵權行為造成的第壹次處理為基礎。因為每個傷者的傷情、個人體質、恢復情況不同,第壹次治療和第二次治療的時間間隔也會不同。在這個時間間隔內,如果非侵權人的行為造成了不必要的二次處理,或者在二次處理中加重了原侵權人的費用,則原侵權人即賠償義務人不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