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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系統性、完整性和協同性的區別

立法具有系統性和整體性。

1,立法系統地強調立法過程中對各種因素的綜合考慮和協調。這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的協調,以及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間的協調。系統化要求從整體的角度對各種立法要素進行全面的分析和整合,確保各種法律制度的相互配合和有機銜接,以達到最佳的整體效果。

2.立法整體性強調從整體上把握立法工作,把立法作為壹個系統工程,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戰略高度來定位。這意味著不僅要關註個別法律或法規的制定,還要考慮它們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們如何與其他法律法規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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