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消費者十年後喪失;但是,並沒有超出明示的安全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