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訊問被害人後,應當將訊問筆錄交給被害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受害人可以補充或者更正。被害人在筆錄中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被害人要求自己寫陳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被害人親自寫壹份供述。
但被害人無權要求查看訊問的錄音錄像、對其他涉案人員的訊問錄音錄像乃至其他案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