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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強制措施的法律規定

申請變更的強制措施包括:強制傳喚、刑事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逮捕。無論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什麽樣的強制措施,此時都要依法辦理,需要向采取強制措施的部門提出申請,可以是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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