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壹是口頭形式。即行為人以口頭語言表達自己的意誌,包括面對面交談、電話協商等直接對話,也包括委托人傳話。凡是法律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的法律行為,都可以口頭進行。口頭形式簡單、直接、快捷,但由於沒有文字依據,缺乏客觀記錄,不便於調查取證。因此,這種形式壹般適用於數額較小或及時結算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不適用於數額較大、內容復雜、非即時結算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書面形式。即行為人用文字表達意誌的形式。這種形式有理有據,客觀表象明顯,易於驗證,對穩定經濟關系、預防糾紛、解決糾紛有積極作用。因此,不能立即解決的大量標的物的民事法律行為應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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