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為“對物抗辯”,即債務人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如果票據被塗改,之前的簽名被更改,債務人可以根據“塗改事項”拒絕為任何持票人承擔責任,所以選項A是對物的抗辯。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後,票據無效,任何人以票據主張權利都會被拒絕付款,所以選項B是對物的抗辯。選項c屬於人的防衛,選項d不屬於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