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與中國人民之間民調的解決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進行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