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經雙方當事人和有關權利人同意,可以變賣。
未按評估價出售的,可以低價出售,但最低轉售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的壹半。
如果進入60天出售期後出售不成功,法院會通知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處理方式,每次減少不能超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