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包括兩種性質不同的情形:壹種是因宗教感情、法制觀念淡薄或陌生、對法律法規政策不了解而進行的沒有任何政治意圖的非法宗教活動。
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壹條,非宗教組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和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場所不得組織和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捐贈,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和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培訓、會議和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活動進行傳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