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壹般是在理想狀態下實現的,沒有絕對的公平。
現代社會和道德崇尚公平,這也是各種競爭活動的基礎。然而,真正的公平並不存在。公平性壹般由法律和協議保障,由活動發起人(主要成員)制定並參與合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五十三條不能正確表示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