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和法律事實可以分為:(1)事件。是指客觀發生和存在的與經濟法主體的主觀意誌和自覺行為無關,但能引發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和消滅的客觀現象。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2)行為。是壹定的組織或個人在其主觀意誌下有意識地實施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活動。行為包括:國家管理機關的行政和執法行為;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實體的經濟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仲裁機構的仲裁行為等。數額最大的行為是企業、公司等社會組織的經濟行為。經濟法律行為應指經濟法律行為。"
那是他的有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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