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例的地位是不同的。英美法系的判例是主要的法律淵源,可以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判例不是立法者創造的,而是法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產生的。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判例沒有絕對約束力,不能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
3.英美法系采用對抗制,由當事人主導辯論,而大陸法系傾向於糾問制,整個程序在法官的主導下進行。
4.壹般來說,普通法更靈活,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更大,律師的作用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