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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虛構的人格?

所謂法律擬制,是指立法者基於公共政策的考慮,將法律適用於事實A作為事實B的過程。按照德國著名法學家卡爾·拉倫茨的經典表述:“法律的擬制就是明知不同而視之為相同。”總的來說,就是對“不是”的東西說“是”。

例如:

比如《民法通則》第11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來在能力問題上,16歲但未滿18歲的公民和18歲的公民是兩個不同的範疇。因為前者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說明他們與後者具有同等的識別自己行為的能力。基於擴大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考慮,立法者利用法律擬制賦予前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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