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
比如《民法通則》第11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來在能力問題上,16歲但未滿18歲的公民和18歲的公民是兩個不同的範疇。因為前者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說明他們與後者具有同等的識別自己行為的能力。基於擴大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考慮,立法者利用法律擬制賦予前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