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棣縣檢察院督辦的偵查對象李某某(化名)因在考驗期內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治安管理處罰後仍未改正,被無棣縣人民檢察院裁定不起訴。
5438年6月+2020年2月,李免於追溯調查6個月。2021年6月,李因考察期間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每月思想匯報壹次,未按考察規定書寫。2022年5月,無棣縣檢察院裁定李無力撤銷追溯羈押,等待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