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2)不幹涉內政原則;(3)不使用威脅或武力的原則;(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5)民族自決原則;(6)誠信履行國際義務的原則。
法律客觀性:
《聯合國憲章》第壹條旨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為此目的:采取有效的集體措施,防止和消除對和平的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破壞和平的行為;以和平方式並根據正義和國際法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的國際爭端或局勢。2.發展基於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的友好國際關系,並采取其他適當措施增進普遍和平。3.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類福利性質的國際問題,並促進和鼓勵尊重全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第四,組建壹個中心,協調各國行動,以實現上述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