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標專用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可以在約定的期限和區域內,以約定的方式使用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商標註冊人不得按照約定使用註冊商標。被許可人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