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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訴訟保全制度

“訴訟保全制度”是指在因當事人的行為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法對訴訟標的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第壹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第壹百零四條

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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