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第壹
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