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壹、本條例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第二條,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村民在吃、穿、住、醫、葬等方面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二、《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第六條老年人、殘疾人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