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獸用生物制品只能銷售給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符合壹定條件的養殖場,不能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這是為了保證獸用生物制品的質量安全,因為獸用生物制品涉及動物的健康和養殖業的發展。
《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還規定,已取得上市許可的疫苗制品、血液制品、血源篩查用體外診斷試劑及國家醫療器械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產品上市或進口前,應由指定的批簽發機構進行審核和檢驗,並開展簽發符合要求的批證書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