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托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將行政職能委托給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