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擬遺囑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訂立:
(1)遺囑人應當親筆書寫遺囑全文。
(2)立遺囑人須在遺囑中指明書寫的年、月、日及地點。
(3)遺囑人的親筆簽名。
(4)書面遺囑中需要塗改、增刪的,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旁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並在塗改、增刪處單獨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