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表示相違背,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相對人的行為或者合同標的有錯誤的理解,從而使自己做出與自己意思相反的事情,致使自己的利益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民法典》第146條:行為人與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