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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之間重大分歧的審理是否應該註重調解?

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管理層與股東之間可能會就公司發展方向、公司戰略等問題產生分歧。根據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應當註重調解,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五)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重大分歧的案件,應當註重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通過下列方式解決分歧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2)其他股東轉讓了部分股東股份;(3)他人轉讓部分股東股份;(四)公司減資。(五)公司的分立。(六)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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