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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以當審判長嗎?

法律主觀性:

法官與審判長的區別:壹、審判長是指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法官。但審判長並不是壹個固定的頭銜,而是為了審理具體案件而臨時設置的。第二,法官從事法院的工作,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法律客觀性:

第三十條合議庭由法官或者法官、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合議庭由壹名法官主持。院長或者審判長參加案件審理時,應當親自擔任審判長。審判長主持審判並組織案件的評議,在評議案件時與合議庭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的法官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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