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還需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1.《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不得開始生產。
2.《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生產的單位,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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