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九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不得轉讓,但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除外。
第八十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