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有效。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