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六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