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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補貼標準

生活補助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對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困難。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從留用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臨時生活困難補貼。這裏的“生活補貼”相當於勞動法規規定的“經濟補償”。當時國企實行的是勞動合同制,作為對國企員工的壹種具體救濟。原規定適用於領取生活補助的,不再適用壹般規定領取“經濟補償金”。

補貼標準(1)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領取原標準工資的40%),月生活補貼調整為412元(其中醫療費在50元以內);(2)裁減人員時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領取原標準工資的60%),月生活補貼調整為534元(其中醫療費在50元以內);(3)精減時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領取原標準工資的70%),月生活補貼調整為713元(50元中含醫療費);(4)減員時連續工作滿20年以上的(領取原標準工資的100%),月生活補貼調整為1065元(其中醫療費在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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