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屬於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壹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