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動員和引導個人和單位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規範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潔。
(三)公示投放生活垃圾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及時勸阻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不聽勸阻的,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並協助處理。
(五)及時勸阻撿拾生活垃圾汙染環境的行為,及時制止將分類生活垃圾混放的行為。
(六)不得將分類生活垃圾混裝駁運。
(七)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由符合要求的單位收集運輸,並協助做好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的交接登記。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