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進行安裝、改造、維修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限期由有資質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維修。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未經認證的特種設備設計文件進行制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