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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法律主觀性: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生態環境損害是指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導致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發生不利變化,以及由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35條

因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壹)從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到恢復完成期間,因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破壞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費用;

(四)清理汙染和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

(五)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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